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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黄委联系实际提出黄河河道管理机制新构想气缸

时间:2022年12月10日

黄委联系实际提出黄河河道管理机制新构想

记者在黄河流域(片)水政处长会议上获悉,为了认真实践“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新理念,确保治黄“四不”目标的实现,黄委结合近年来水行政管理的工作实践和流域各省区的工作建议,明确提出了建立流域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黄河河道管理机制新构想。

新构想力求从河道管理机制的改革入手,通过建立流域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河道管理运行机制,从中摸索适合黄河实际的河道管理方法和途径,进而促进黄河管理新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为此,黄委在重审流域机构水行政管理职能,严格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三定方案”授权的基础上,通过认真分析黄河河道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明确科学、合理、公平和有权威的流域规划,科学划分事权、明确责任,制定与新《水法》相配套的流域管理法规,建立良好的协调、管理、监督、服务运行机制,维护流域管理的权威性等新体制所具备的基本条件,近期黄河河道管理机制的新构想是:

——坚持事权划分原则

划分流域与区域管理的事权,即明确流域机构和省(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和责任。通过明确流域机构的宏观管理(非直管)职能和微观管理(直管)职能,强调流域机构应当侧重于对流域的统一管理和宏观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流域管理工作中带全局性的规划、监督、协调和管理;重点是对省界水工程建设的许可和监督管理等省际水事活动的管理,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以及建设、管理流域控制性的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管理等。

在流域水行政管理体系中,行政区域管理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应当将流域与区域管理二者密切结合起来,通过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职责的分工上,流域机构应重点抓好流域内带全局性、涉及省际间以及地方难以办到的事,全力为流域各省(区)、直辖市做好服务。要在加强流域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配合作用。

——实施分类管理

按照不同河段实施不同管理的分类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黄河水资源的统一协调与管理。根据黄河的实际情况,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可将黄河河段分为流域机构直管河段与非直管河段两种形式,流域机构非直管河段又可分为省际界河和省际边界河段(可命名为流域机构非直管一类河段)、单一省内河段(可命名为流域机构非直管二类河段)。即将河道划分为三种形态:流域机构直管河段、非直管一类河段和非直管二类河段,按照水法规和国家授权实施分类管理。也可按照《河道等级划分标准》,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流域机构直管河段,即不宜由地方管理的重要河段或容易引起纠纷的省际重要边界河段,由流域机构直接管理。在此范围内,流域管理机构作为责任主体,可对河道实施全方位的水行政管理,负责《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督,直接履行水行政执法,水政监察,查处水事违法行为等水行政管理职能。在流域机构的直管河段,地方政府仍有明确的相关职责,即配合流域机构管理的职责,履行配合责任。流域机构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是责任主体与配合责任的关系。

对于流域机构非直管河段,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责任主体,按照区域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水行政管理的职能,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各种水事活动进行执法管理,通过查处违法违章活动,逐步建立良好的水事秩序。流域机构在实施宏观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流域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强化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如重大水事活动的组织检查;省际水事纠纷查处;审查、审批及督办等。流域与区域水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是指导、协作、监督和行业管理的关系。

为了确保流域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管理运行机制的尽快建立与实施,初步构想中还就如何科学划分流域与区域水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权,怎样建立相互之间的协调、监督和制约机制,河道分类应考虑的因素及采取的管理模式等内容,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研究专题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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